●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,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。
如: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,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满1周岁之前,父母双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儿假;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满2周岁之前,父母双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儿假,以此类推,直至子女满3周岁。
●《计生条例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,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,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10日的育儿假,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。
●在同一计算年度内,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,原则上不超过2次。
●护理假不可叠加。父母双方均满60周岁,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5日的护理假;患病住院治疗(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、住院证明等材料)的,每年累计也不超过15日。
●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,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,原则上不超过2次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,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,鼓励用人单位参照《计生条例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。
●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,明确育儿假、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;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,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、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,签订集体合同。
●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、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、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。育儿假、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。
●职工按照《计生条例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、陪产假、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。
●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合理安排职工休假。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,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。
●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《通知》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,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《计生条例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《通知》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、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,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《计生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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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来源: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广东省总工会